農民對于房屋享有所有權,能夠自己處置房屋,所以其房產是可以作為抵押的。宅基地的使用權能夠進行轉讓,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只可以鎖著房屋所有權的轉讓來進行轉讓。也就是說當房屋所有權因出賣、互易、贈予、繼承而轉移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
我們在生活中,難免會遇到一些經濟上的困難,這時,很多人會選擇銀行貸款,但是要用什么來抵押呢?有的人比較疑惑,能夠用宅基地的自建房進行抵押嗎?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宅基地自建房抵押可以嗎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但現在農民擴大再生產融資很難,主要原因是沒有抵押物,銀行不進行放貸。
雖然現在一些列的文件都有所規定可以進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試點,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規定要“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等。允許試點的只是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而不是“住宅”財產權的抵押。農民“住房”財產權不應包括宅基地,住房能夠用來抵押但并不意味著宅基地可以進行抵押。
二、我國的法律目前明確禁止宅基地抵押
盡管房子和宅基地都是農民的財產權,但農民對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宅基地沒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住房可以抵押并不意味著宅基地可以抵押
房地一體,不能分隔,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因此房屋所有權抵押的,土地權利應當一并抵押,或者說土地權利抵押的,房屋所有權應當一并抵押。這種觀點從法理上看是正確的,但是不符合我國目前房地分離管理的體制,不適用于宅基地。相關法律對房、地一并抵押的規定并不包括宅基地。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該條也只是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并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權。
從上面我們知道,宅基地自建房是可以抵押的,但是宅基地是不能夠作抵押的,因為宅基地是屬于國家所有,我們只是擁有使用權,而自建房是屬于私人所有。